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走私毒品案件,被告人宁某参与走私毒品共同犯罪,被判处了14年有期徒刑。对于在被执行逮捕时还未满27岁的他来说,人生中一段重要的时光将会在监狱里度过。
2009年4月至5月期间,匡某(在逃)等人指使蔡某找人帮其从缅甸走私毒品麻古。蔡某通过吴某、邓某,找到被告人宁某,并向宁某承诺每找一人每运输一次毒品给宁某好处费1000元。宁某在邓某的安排下,指使胡某、肖某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分三次从缅甸携带毒品麻古1409.52克到珠海市。2009年5月27日,在胡某、肖某第三次携带毒品到珠海交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邓某于6月26日在鼎城区石板滩镇被抓获。被告人宁某得知邓某被抓后外逃,2010年8月29日在广州市火车站被当地派出所抓获。蔡某、吴某、邓某、胡某、肖某均已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将毒品麻古从境外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宁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宁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要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