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常德市某医院医疗费22254.33元,并承担诉讼费356元。治病付钱,这是常理,而原被告双方又是如何产生分歧继而闹上法庭的呢?
2010年9月4日,被告李某的丈夫杨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桃源县漳江镇排楼村与蒯某驾驶的轿车相撞。杨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常德市某医院治疗。2010年9月7日,杨某抢救无效死亡,共计花费医药费36254.33元,家属支付药费14000元,尚欠药费22254.33元。2011年1月初,保险公司分两次将理赔款115566元汇入了死者杨某妻子李某的个人帐户中。1月底,常德市某医院多次就医药费的问题找李某进行协调,要求支付剩余的医疗费。李某则认为医院没能救治好丈夫,所谓“人死账亡”,拒不给付。医院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德市某医院对伤者杨某进行了及时救治,并未因医疗费的支付而拖延或拒绝治疗。杨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与常德市某医院的抢救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而作为妻子的被告李某,在保险公司理赔完毕之后,应当承担支付抢救医疗费用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