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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贷款未获息 遭遇三场官司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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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1-03-15 15:48:58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3月9日上午11时,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某信用社出借贷款未获得利息,反而因出借贷款引发了三场官司,最终还赔偿相关人员利息损失。

    2003年4月,杨某星向某乡信用社借贷款50000元,杨某星的哥哥杨某华用一栋一间二层楼房为该贷款做抵押,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房屋当时由郝某承租做生意。2003年年底贷款到期,杨某星无力还款,乡信用社直接作价52000元将该抵押的房屋卖给郝某。杨某华发现信用社和郝某的侵权行为后,要求郝某搬出房屋,未果,于2005年10月将信用社和郝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信用社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擅自出卖抵押房屋无效,于是判决信用社和郝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房屋。2006年1月,信用社起诉杨某两兄弟,要求他们承担还款义务,获法院支持。两案判决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均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郝某以信用社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不同意腾房。杨某华于2010年11月初将郝某告上法庭,要求郝某腾房并承担租金损失20000元。郝某以自己装修房屋花费40000元而反诉杨某华,要求返还装修款40000元。后经法庭调解,郝某腾出了房屋,杨某华扣除10000元租金后,补偿郝某装修损失10000元。 2010年6月,杨某华住进该房子,杨某华给付信用社50000元现金后不愿再承担责任,三方多次协商,信用社同意退还郝某购房本金和利息,郝某要求信用社退还购房本金并承担可得利益损失160000元。信用社不同意郝某的请求,郝某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郝某与某信用社买卖杨某华房屋的行为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某信用社应当返还郝某向其支付的购房款。郝某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屋升值)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某信用社应当返还郝某的购房款而至今未予返还,可以认定因其占用资金而导致了郝某的损失。故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郝某的购房款5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4944元。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