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现在居民间的二手房屋买卖交易越来越频繁,而很多人为了图方便,只是遵循民间交易习惯,省去了房产过户这一环节,不曾想,不是在每笔交易中诚信都可以约束双方,民间的习惯也不可能永远“定格”住双方应有的诚信度。近日,鼎城区法院就调处了一起因房产过户不及时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3年,王某与杨某议定将杨某的房屋以30000元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杨某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王某,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既未签购房合同,也未出具收款收据。2005年4月25日,王某与杨某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时,因需房地产买卖合同,王某与杨某便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议定房地产买卖价为40000元(按房产局时价要求虚拟价格),双方“顺利”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但未进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价格窜升,王某深感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登记的遗憾和不安,杨某也后悔房地产低价出卖,当王某再向杨某主张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时,杨某以王某购房款未付完为由拒绝协助。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以王某证据不足和合同约定40000元买卖价为依据,调解由王某给付杨某10000元,杨某协助王某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房产过户要及时,避免因过户手续不全或办理手续不及时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