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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安全”的《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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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凌、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3-16 16:06:21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看了关于“可燃面条”的报道,不知不觉想起了2010年被媒体报道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毒豇豆、伪紫砂、植物奶油、红心鸭蛋、漂白蘑菇、南京小龙虾、化学火锅料,还有死恢复燃的“三聚氰胺”奶粉、禁而不绝的“地沟油”……这些问题层出不穷,显然已经造成了部分民众的恐慌,至少心里上存在担忧,因为不知道琳琅满目的食品中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

    2月28日,《食品安全法》颁布二周年,有媒体以实施效果喜忧参半为题进行了报道。不能否认这两年间这部曾经让人有高期待的法律所起到的作用,比如,有关食品召回的制度与处理方式,为毒豇豆、假五常香米、致癌金浩茶油等事件的迅速处理起到了明确的指引。“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与召回制度,强化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这是曾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的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对《食品安全法》积极作用的总结(来源于网易新闻)。

    其实众多报道的最后都着重强调了一个内容,即此次重拳出击的《刑法修正案(八)》,因为修正案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民众还没有普遍熟知《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时,媒体用它敏锐的嗅觉首先再一次掀起了期盼“食品安全”的波澜,因为人们总愿意相信,国家如此重视,加之《食品安全法》逐步完善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这1+1的效果总不会小于2。

    只是回过头来看,这种期待,似乎过于乐观。早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为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立意之明确,惩处力度之大,在当时的行政执法领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只是具体实施过程中,才发现多如牛毛的无证小作坊实在无法承受高额的罚款数额,众多限制性条款无法与现实对接,仅靠执法部门的一己之力面对泛滥的“不安全”食品显得力不从心,《特别规定》成了一个漂亮的空壳,当初的热烈没持续多久便只剩下茫然。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特别规定》没有废止,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双管齐下”之下,多头分段监管与执行不力,仍然被广为诟病,人们并没有看到1+1等于2的效果。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性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是最大的遗憾”(来源于网易新闻)。在既有框架无法被改变时,如何才能让1+1等于2呢?恐怕这个公式要变成1+1+……=2才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食品行业规范性标准更加详尽可行、食品安全事故追溯习惯的形成以及食品安全的科普宣教更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民众的安全消费意识、能力的不断提高等等都必将成为这些无数个1之中的一个,才能保证最终答案不是停留在小于2。

    热烈的期待并没有错,只是我们都忽略掉了一个重要内容,公式中被省掉的那些1其实关乎到身边的每一个人,因为我们不可避免地扮演着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的角色,让《食品安全法》更安全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来共同营造,这样,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全力出击才不会半路夭折。梳理之后,期待之余,让期待建立在理性和全民参与之上,那么努力才会有正确的方向。
来源:政工室、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