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现年43岁的被告人余某专门偷盗农户家中喂养的鸡,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作案七起。让余某倍感意外的是,这“偷鸡摸狗”的行为竟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2010年8月中旬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余某先后七次窜至鼎城区石公桥镇某村农户家中盗窃,共盗得母鸡22只、公鸡9只。被告人余某每次盗窃得手后,陆续拿到石公桥镇农贸市场转手卖给市场内做鸡鸭买卖的伍某、谢某,共得赃款14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余某挥霍。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所盗公鸡、母鸡价值合计人民币19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