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三骗子成立空壳公司一年内骗到24建筑商300万
分享到:
作者:高英明  发布时间:2011-04-12 15:41:27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一伙骗子,以空壳公司为依托,以虚构的待建工程为诱饵,一年多时间内,骗取24名建筑商的现金303.64万元。4月7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重大合同诈骗案,以被告人周建国、陈学勤、彭梅生犯合同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和45万元。

    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周建国、陈学勤,与具有大学文化程度、年过七旬的退休人员彭梅生于2009年初纠集在一起,由周建国为主策划,在常德市鼎城区注册成立一家公司用于行骗。

    2009年3月4日,被告人周建国一伙用欺骗的手段,在鼎城区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无资金、无场所的名为“北海科超常德分公司”的“空壳公司”。此后,对外宣称,要在鼎城区许家桥乡投资6800万元兴建“公司”厂房,对外广泛发布工程建筑信息,并对招揽建筑商的中介人,许以将收取保证金的20%作为提成。为骗得各建筑商的信任,他们伪造了一张“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该公司1000万元的假支票,给前来准备承建的建筑商人看。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一伙分别与常德、怀化及湖北省等地的24名建筑商签订了总造价数亿数的工程建筑合同,共收取上述建筑商的质量保证金、图纸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等名目的现金303.64万元。被告人一伙将大部分赃款私分后逃逸。一些建筑商们在无工程可建,退钱不能,又找不到发包者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建国、陈学勤、彭梅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以工程建设为诱饵,采取订立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