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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地摊结婚证”生子 同居关系被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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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1-04-12 15:49:38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4月7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宣判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王晴(女)与被告汤博(男)的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男孩欢欢由被告汤博抚养,由王晴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

    2003年4月,王晴、汤博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9月两人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王晴和汤博当时均未达到结婚年龄,民政部门不予颁发结婚证。2004年2月23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欢欢。因孩子户口上户要凭父母结婚证件,汤博“灵机一动”持双方合影到兜售假证件的地摊办理了“结婚证”,然后汤博持 “结婚证”给孩子办了户籍登记,之后双方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同居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闹,2009年12月分居后二人再没有来往,小孩欢欢一直随被告生活。王晴于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法院审理认为,王、汤双方未达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达婚龄后亦未补办结婚证,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王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欢欢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汤博生活,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欢欢继续由汤博抚养由王晴适当承担抚养费较为合适,对王晴要求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