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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改装房屋起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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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4-14 11:18:27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租出去的房屋谁也不想被擅自改装,而承租人为更方便做旅店生意却不顾合约约束,擅自将房间“变身”,惹来了出租人的不满继而闹上法庭。近日,鼎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后在法官细致耐心地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

    2008年起,被告张某租赁原告庄某所有的一栋三层商住楼经营旅店和茶馆生意,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被告续租另行协商。原告收取被告房屋内设施保证金1500元,如有房间内有损坏,由被告负责赔偿。然而原告庄某称,在租赁期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三楼改装卫生间,并将房屋外墙砖由原来的白色涂成红色。原告于2010年11月口头通知被告租期满后不再出租,要求被告做好腾房准备。2011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腾房,反而要求原告赎买其在出租房间内安装的空调等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庄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腾房,并赔偿非法占用期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元,并且要求被告对房屋内的装修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应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张某表示房间内的装修很精致,并没有破坏其他设施,被告可以腾房,但不应赔偿原告12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双方租赁期内,原被告各出资1000元安装了玻璃门,被告单独改装了三楼的卫生间。当原告口头通知不再续租给被告后,因房间内的物品一时无法处理,又未租到合适的房屋,被告张某就一直未腾房。鉴于被告有可谅之处,且改装卫生间未给原告在房屋的使用上造成不便,主审法官随即针对是否需要赔偿组织双方调解,经过耐心劝说,最终原告同意再给被告一段期限腾房,不再收取合同到期后被告占用房屋三个月的租金,被告无须对改装房间恢复原状。被告也同意尽快腾房,并且放弃订立合同时预交的设施保证金1500元。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