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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致死 抛尸又触刑律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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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贺春梅  发布时间:2011-05-03 17:08:48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对鼎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容留他人吸毒致死后抛尸引发的数罪并罚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卢春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结果,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

    2010年3月12日,吴林、伍伟、汪健、许俊、“爱武”(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在卢春生家吃晚饭后,有人提议吸食毒品,卢春生表示同意。他们立即打电话找到一个叫“光儿”(基本情况不详)的人,送来了毒品海洛因。随后,吴林以静脉注射的方法吸食了100元钱的海洛因,其他人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了50元钱的海洛因。吴林在注射毒品的过程中突然昏迷,被告人卢春生与“爱武”用自制盐水对吴林进行注射抢救。吴林呼吸较为平缓后,其余吸毒人员相继离开,吴林一直睡在卢春生家中。201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卢春生在常德城区办事后回家,发现吴林已经死亡。卢春生害怕承担责任,便找到“爱武”商量如何处置尸体。当晚10时许,卢春生找他人借了一辆机动三轮车, 12时许,卢春生与“爱武”一起用三轮车将尸体运到武陵区某社区的一条小路上抛弃。案发后,被告人卢春生主动交待他曾于2011年2月22日,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帮“爱武”以700元的价格将一辆盗来的二轮摩托车卖给同村的李某,并告知李某该车是“黑车”。经查证,该车系家住德山开发区的欧某于2009年11月失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春生在明知的情形下,给多名吸食毒品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因害怕承担责任,在吸食毒品者吴林死后,将尸体故意抛弃在路边,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卢春生有自首、自愿认罪和犯罪前科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春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卢春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