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刘信哲因抢劫他人现金160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刘信哲,现年17岁,14岁辍学后便整天游荡,不务正业。2007年9月,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12月28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刘信哲与姚某、刘某在武陵镇仿古城闲逛时,遇见被害人宋某和周某,便喊住两人。被告刘信哲因身上缺钱,想搞点钱花,便上去摸周某的口袋,没有摸到钱,又去搜宋某的身,宋某按住裤子后面的口袋不让搜身。被告人刘信哲将其拉入旁边一无人的小巷内,一手拿自己随手携带的跳刀抵住宋某的肚子,一手扯住宋某的头发往墙上撞。宋某被迫将身上的160元现金交给被告,刘信哲拿到钱后将宋某放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信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未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因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