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因自己吸食毒品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一审被从轻处罚。
今年41岁的李晴(女),住 鼎城区港二口镇,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0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在戒毒期间,李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证,李晴曾于2010年9月13日、10月中旬的一天,分别向罗某、林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各约0.3克,获毒资共计人民币200元。2010年12月16日,李晴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两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晴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晴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