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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妹为共有财产反目 法庭上演房产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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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5-20 09:31:3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按份共有纠纷案件,年近花甲的两兄妹因房子的归属而反目,在法庭上演了一场房产争夺战,而这套房子也成了抹杀兄妹情谊的“罪魁祸首”。

    2009年2月29日,原告黄建平(女)和被告黄裕平受妹妹黄小平的委托,为其购买了徐某位于鼎城区临江社区的一套房子,房价为139000元。后黄小平认为该房楼层偏高,用水不便,不想购买。于是,原告黄建平与被告黄裕平决定共同购买该房。原告黄建平的丈夫高某支付10000元给了原房主,后给付了被告黄裕平购房款60000元。黄裕平向高某出具了收据,注明此房系共有,其中黄建平出资70000元,黄裕平出资69000元。房款付清后,被告黄裕平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5月13日,被告黄裕平以1628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鲁某。原告黄建平发现后,向被告黄裕平索要购房款及增值款。双方约定于6月5日上午到桃源县某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原告黄建平将买房时被告黄裕平出具的6万元收条和原房主出具的1万元收条给了被告黄裕平。而在办理转帐手续时,因被告黄裕平的定期存款未到期,银行告知需要到开户行申请办理。于是被告黄裕平向原告黄建平保证第二天到常德开户行转帐,但并未将现金收条退还给原告黄建平。次日,被告黄裕平声称其岳父病危,没时间办理转帐事宜。6月7日,当原告黄建平再次要求转帐时,黄裕平却称房屋为其一人购买,拒绝转帐。原告黄建平百般无奈之下将自己的哥哥和嫂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黄裕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概予以否认,对70000元的购房款的来源,被告黄裕平辩解说是找妻子丁某的妹妹所借,而丁某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却称不清楚买房之事,也不知道买房款的来源。加之黄裕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法庭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认定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黄裕平共同购房的事实,并依法判决被告黄裕平及妻子丁某给付原告黄建平及丈夫高某合伙购房款本金69900元(扣除100元办证费用)及其房屋增值款11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审管办、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