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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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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伍少华  发布时间:2011-05-25 10:54:23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为逃避债务玩“失踪”的债务人,迫于强执威慑主动“现身”配合,并将六十余万元的债务全部履行到位。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就成功执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12月10日,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乡镇信用社与钟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钟某提供借款60万元 ,还款日期为2008年12月10日。双方还就利息结算以及逾期利息的支付作了明确约定。12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钟某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子担保借款。双方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2月13日,信用社给钟某发放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钟某只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642120元,为此,信用联社诉至法院。2009年5月18日法院经审理,判令钟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642120元;信用联社对钟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钟某未按判决履行,信用联社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多方打听,并通过钟某的诉讼代理人了解到钟某为刻意躲避债务已外出,无法取得联系。因钟某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迅速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2010年8月17日,执行人员依法将钟某的两套房子进行查封。在法院执行权威的强力震慑下,钟某只好委托代理人出面配合执行人员处理相关的执行事宜。经过评估、拍卖程序,2011年5月16日,被查封的两套房子最终以112万元的价格成交,钟某也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办公室、执行局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