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5月20日,一桩历时4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在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4年4月,原告张某的丈夫陶某因故去世,原告张某即于同年6月离开居住地,留下一栋于1987年修建的三间二层楼房。2007年12月,原告的女婿杜某与被告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套房屋以6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罗某,之后被告罗某占有该房屋至今。2009年8月,原告张某找到被告罗某,要求收回房屋,双方发生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张某在丈夫去世后与女儿女婿住在一起,要收回的房屋所在区域可能因修建铁路被征收。罗某一家人是湖北人,从2000年起一直在常德务工,买房屋时就已经把老家的房子给卖了。了解情况后,法庭认为,张某房屋基地属集体所有,买卖无效,如果依法律判决,罗某将无房居住。张某想收回房屋并不是要居住,而是为了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费用。为解决好双方的纠纷,法庭多次邀请镇、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过20余次做工作,2011年5月18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同意被告罗某长期无偿享有房屋使用权;如遇土地征收、双方诉争房屋被拆迁,原告张某和被告罗某各分得50%的房屋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