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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悉心调解 三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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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勋艳  发布时间:2011-06-03 16:04:5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门面租赁合同纠纷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达到了原告、被告、案外人三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2010年年初,原告孙某、刘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将其所有的桥南市场一门面出租给被告周某经营,租期一年,租金为18000元。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与被告周某协商另行约定,合同期满后由周某继续永久性承租,租金不涨,若邻近门面的租金下调,该门面的租金也相应下调。后原告孙某确诊为肝癌晚期,计划出售门面治病,于2010年年底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周某,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被告周某拒绝腾房,两原告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腾让门面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而被告周某以两原告事先的承诺为据要求继续租赁并反诉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原告与被告对于续租与租金的约定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按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双方对于续租期限的约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但现租赁合同尚在履行期内,因此法庭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又查明,两原告已将此门面卖给案外人张某,根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原则,法庭支持了被告周某要求两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反诉请求,但因没有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驳回了周某其他请求。考虑到该门面目前租金的市场行情是每年22000元,而周某也无意另找门面经营生意。为了让急需医疗费的两原告能尽快拿到房款,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又耐心地给被告周某和张某做工作,最后双方以每年20000元租金达成了新的租赁协议,周某继续在原门面内经营生意,三方皆大欢喜。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