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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思悔改 再行偷盗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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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7-01 15:30:3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只有19岁的胡某(男),曾因抢劫和盗窃分别于2008年、2010年判处过刑罚。在缓刑期内,小小年纪的他无视法律的威慑,又生偷盗之意,而这一次他和同伴林某把目标锁在了他人喂养的狗身上。近日,鼎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和林某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2010年9月底,被告人林某向被告人胡某提议用其在网上购买的弩和箭去盗狗,被告人肖某表示同意。2010年国庆节后,被告人胡某邀集林某或者从林某处借得弩和箭,采取射杀致狗死亡后盗窃的方法,先后在鼎城区石门桥镇、牛鼻滩镇、韩公渡镇等地盗杀他人喂养的狗14条。其中被告人胡某、林某共同盗狗9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元,被告人胡某单独盗狗5条,价值人民币78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400元,已返还给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前罪被判处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