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同学之间相处生活本应互谅互让,但被告人何某在自己插队被同学肖某指责后却怀恨在心,为报复竟然伙同社会青年抢劫肖某,何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何某与肖某同为常德市某职业中学同班同学。2010年12月上旬,因何某在午餐时强行插队,肖某和同学即指责了何某几句。何某非常恼怒,觉得十分没有面子,对肖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1月9日,何某遇到社会青年伍某、陈某,便邀集两人一起到学校教训肖某。三人翻过学校围墙进入校内,何某将伍某、陈某带到自己的教室,指认肖某后,伍某上前打了肖某一记耳光、踢了肖某一脚,并找肖某要钱。肖某身上没钱,便将手机交给了何某。何某仍不满足,看见肖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便与伍某、陈某三人不顾肖某的苦苦哀求,将电脑抢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37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仅17岁,且在开庭过程中表示要痛改前非,其父母亦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儿子的管教,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