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从细微之处感化当事人

——鼎城法官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分享到:
作者:马桂芳、罗尚春  发布时间:2011-07-12 15:33:50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7月5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的法官们从细微之处着手做当事人的工作,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严某当庭一次性拿到赔偿款7万余元。

    2010年7月5日,从事家电销售的被告杨某雇请原告严某和另外两人叶某、燕某,将冰箱从仓库搬运至被告关某的货车上,准备由关某驾车运往外地。中午时分,冰箱上货完毕后,被告杨某指挥原告严某和燕某上车协助被告关某盖油布。原告严某遂站在第一层冰箱和第二层冰箱之外汽车约20-30公分宽的一个货梯上面,手扶住第二层冰箱,准备帮助拉盖油布。燕某则和叶某一起,站在第二层冰箱上翻盖油布。被告关某不知道原告严某已上车,在上车顶后发现有一根光缆线妨碍盖油布,便下车上驾驶室发动货车向前移动。当货车移动约1米处时,原告严某担心冰箱摇晃便用手扶住冰箱,因站立困难从3米高处跌落,并将其手扶的冰箱带下汽车,摔伤足部及腰部。经鉴定,原告严某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已构成九级、十级、十级伤残。

    原告严某受伤后,被告杨某与关某互相推托责任,在各自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再未给付原告任何费用。原告严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梳理案情发现,虽然因原告受伤一事三人关系一度恶化并闹上法庭,但原告严某与被告杨某曾是同班同学并且同村居住。承法法官便以此为切入点,迅速组织三方在庭前调解,针对三人不同的意见和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过失,耐心细致地分别做三人的工作。法官们从细微之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严某各项损失共计118423.1元,被告杨某扣除已支付的9689.55元外,当庭赔偿40000万元,被告关某扣除已支付的1500元外,当庭赔偿20500元,余下部分由原告严某自负。
来源:办公室、民一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