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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法院与司法局联合规范诉讼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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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8-02 15:38:42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个人参与法院诉讼活动的行为,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与鼎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与法院诉讼活动行为的规定》。

    《规定》要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个人参与诉讼活动,法院应严格审核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核实身份。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和其他相应证明文件。明确曾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或曾在其他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且离职不满两年,或曾在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且离职不满两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得许可其参加诉讼活动。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在所属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注册的区(县)辖区内执业的,或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不得许可其参与诉讼活动。公民个人代理其近亲属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示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对该委托属无偿委托代理的说明,并进行严格审查,上述证件和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不得许可参与诉讼活动。

    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该《规定》还特别加入了“收费提示”内容,法院可以提示当事人(委托人)对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收取费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收费标准,其他公民个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收费。

    该《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法院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互通信息、互相监督的良性机制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巩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