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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侄对簿公堂 死亡赔偿金成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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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立勇、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8-04 15:37:47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严某与三个姑姑对簿公堂的导火索,竟然是一笔因交通事故所得的死亡赔偿金。

    严力明与严春香、严红华、严美莲三被告系同胞兄妹,严力明一直居住在严春香的二间平房里。由于严力明未娶妻生子,1986年被告严春香便撮合将侄子严某也就是原告过继给严力明。经当时的基层组织批准后,严某的户籍迁到严力明所居住的地方,并与严力明住在一起。在平时生活中,严某对严力明经常给予照顾。1993年,严力明搬回严春香的二间平房里居住。2011年农历正月十八,严力明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得到20万元赔偿款。原告严某认为,其与严力明的过继关系成立,也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死亡赔偿金应属自己所有。严某的三个姑姑则认为严某并未与严力明生活在一起,经济上并未给予过资助,且一直以“叔叔”相称,严某并不是严力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严某过继给严力明经过当时基层领导同意后,户籍也随之迁至严力明所的居住地,双方有过继的意思表示。但在此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且没有以父子相称。严力明因交通事故住院后,原告严某作为患者家属在入院、手术记录和病危通知书中的“与病员关系”一栏,均填写为“侄儿”。可见,原告严某与严力明之间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三被告应为严力明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原告严某在平时生活中对严力明给予了照顾,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在扣除掉丧事支出外,严某最终分得35700元,其余部分归三被告所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