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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办企业“被注销”状告工商局 超期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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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小强、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8-04 15:42:11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不服企业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原告某村委会“积极维权”在法庭上演“民告官”,不料已超过起诉期限。近日,鼎城区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某加油站是鼎城区武陵镇某村委会于1992年申请注册的集体经营单位,后于1997年出租给多能公司经营。某村委会认为企业登记机关鼎城区工商局违反企业注销程序规定,未履行审查义务,滥用行政职权,将加油站予以注销。且被告的注销登记行为并未通知原告,原告直到2011年3月7日才知晓行为内容,遂于6月1日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于2003年2月26日被多能公司兼并,负责人刘某经某村委会同意向被告鼎城区工商局申请注销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并说明注销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多能公司承担。2003年4月14日,被告鼎城区工商局依据申请,依法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注销,收缴了该站行政章印及营业执照,并向该站发出了关于注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后多能公司加油站因发展的需要又于2005年4月1日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村委会起诉称2011年3月7日才知道被告的注销行为,与事实不符,并且无论是从注销之日2003年4月14日起算起诉期限还是从2005年4月1日起算,均已超过“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某村委会的起诉。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