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俗话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可深谙此意的店主终究还是没防过贪财的员工。只是让店主万万没有想到,在几个月里疯狂作案,共盗窃人民币50000元的小偷,却是外表看似柔弱的店内女员工。近日,这起案件经过鼎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刘某从2010年2月10日起在张某经营的一家保健品批发店内打工。在工作中她通过观察,熟知店主及其妻子存放钱款的地方后,便起了盗窃之心。2010年清明节左右的一天,刘某趁店主不在意,偷得钱柜的钥匙一匹,然后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使用该钥匙或是偷用店家留在二楼的备用钥匙,盗窃作案,每次盗窃人民币数额在200元至2000元不等。2010年8月份左右,店主见业务销售量未跌,而与同期相比利润则出现大幅萎缩,便怀疑是刘某所为,但刘某矢口否认。从2010年8月28日开始,店主便安排妻弟李某对所收现金存放在钱柜之前,先作记号并记录钱币的编号。9月30日7时许,店主夫妇外出买菜,刘某偷偷打开柜门,从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被李某当场抓获。据刘某交待,她有一个比她大十多岁的情人罗某,已交往近十年。罗某见刘某从店主家偷钱得手容易,便唆使她尽量多偷以便分得更多的赃款。经查实,刘某一共盗窃人民币50000,送给罗某10000元,借给亲戚17000元,花费7915元用于购买家电等生活开支,余下14 285元存放在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赃积极等量刑情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