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鼎城区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十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原告某军民特养场最终得到相应赔偿。拖了十年的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从案件受理到全部执行到位用了仅仅一年的时间。
2000年9月25日,被告鼎城某电排站和鼎城石门桥镇水电站与原告某军民特养场签订租赁合同,利用肖家湖水资源开发涉水特种养殖,租期为20年,从200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当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了石门桥镇政府及鼎城区三合垸水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2000年12月28日,某军民特养场甲壳素生产项目立项,开始收购龙虾,租赁厂房、冲锋舟,招收工作人员,对龙虾投放与加工。2001年12月,石门桥镇某村委会将肖家湖水面发包给一澳门人养螃蟹。2002年3月20日,被告某电排站以原告一直未对该湖进行实质性的开发,未在合同生效后规定的日期内向该站交纳承包费等为由终止该合同。原告某军民特养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三合垸水利管理委员会赔偿因撕毁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42万元,并要求某电排站、石门桥镇水电站、鼎城区水利局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某军民特养场对相关损失并未提供原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很大。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一边核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一边通过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希望能补偿原告损失的同时,尽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因此案涉及金额较大,双方分歧明显,并且原告方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多次上访,不同意调解的态度坚决,一时间,纠纷化解进入僵化状态。面对矛盾化解与上访息诉的双重压力,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反复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三合垸水利管理委员会给付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某电排站和石门桥镇水电站给付2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给付的期限,逾期不付,由鼎城区水利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月26日,最后一笔损失补偿费25万元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