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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引发口角 一方持刀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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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夏宜  发布时间:2011-09-09 16:22:56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因超车发生争执,两人在车流如织的路上拳脚相向,被连人带车掀翻在地的其中一方不甘示弱,冲动之下持刀伤人。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张某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仅要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被判处相应刑罚。

    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常德市沅水一桥北引桥时,与驾驶小货车的被害人杨某,因避让和超车发生口角。杨某驾车超过张某后,在沅水一桥南引桥路面上拦住张某的摩托车,将其连人带车掀翻在地,并用脚踢张某。张某起身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朝杨某的胸部和腹部各刺了一刀。与杨某一起跟车送货的被害人章某欲拉劝,张某认为章某是帮杨某的忙,顺手一刀,将章某的颈部划伤,杨某在躲闪中背部又被刺了一刀。杨某跑到自己的货车上锁上车门准备开车欲撞张某,倒车时撞到停在自己车后的微型面包车,张某乘机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被害人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来源:刑庭、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