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9月2日上午10时,灌溪法庭审判庭,中联重科下属某企业与江苏某管业公司该庭法官的主持下,就一桩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中联公司随即办妥了付款手续。事后,双方又进一步达成供货协议,江苏某管业公司承诺继续给中联某企业供货。
2007年开始,江苏某管业公司成为中联某企业的供货商,先后为其提供价值一千多万元的各种型号缸筒。结算至今中联某企业尚欠江苏某管业公司货款548796.9元。2009年12月,中联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索赔60余万元。专家分析,认为可能是江苏某管业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未进行鉴定)。2010年12月17日之后,中联某企业以江苏某管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货款。2011年7月,江苏某管业公司起诉要求中联某企业给付货款548796.9元,随即中联某企业反诉要求江苏公司赔偿质量问题经济损失42万元。
该庭法官承办此案后,认真查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同时还咨询了相关专家,对案情做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和分析。郑法官从和双方当事人的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彼此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中联某企业对江苏某管业公司的产品评价较高,江苏某管业公司对中联某企业的诚信度较为赞赏,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缺乏沟通。法官们多次与双方交流,待时机成熟后又及时组织调解。经过不懈地努力,最终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并再度牵手。江苏某管业公司的雷总调解协议和供货意向书上签完后感慨地说:“灌溪法庭好样的,一点也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真真正正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