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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电筒“照”出祸端 四男子故意找茬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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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9-14 08:29:22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只是一个下意识的小动作,令被害人怎么也没想到,他不仅遭遇了一顿拳打脚踢,而且还被抢光了身上的钱和手机。参与抢劫还不满18岁的被告人俞某,在其他三人相继落网被判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事情起因于一束手电筒的光亮。 2008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俞某与于某、郑某、黄某等四人骑摩托车经过临岗公路石板滩路段,四人下车休息,被害人黄某刚好拿着手电筒经过,见路边有动静,就用手电筒对着路边晃了一下。四人借口黄某拿手电筒照了他们对其进行殴打,郑某提议抢点东西,四人便将黄某抓住,令其交出身上的财物,郑某还从摩托车上拿来一把刀相威胁,并对黄某拳打脚踢,抢走黄某手机一台,现金146元,被告人俞某随后抢过黄某的电筒摔在地上,然后四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与其同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俞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刑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夏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