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9月9日上午,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对魏某危险驾驶一案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醉驾入刑”案。
5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魏某受朋友之约,开车前往鼎城区许家桥一餐馆就餐。其间,被告人魏某喝了约4两白酒和1杯啤酒。7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自己的迈腾牌小汽车搭乘朋友回市城区。8时许,当魏某驾车行至鼎城区武陵镇大园盘时,被执勤的交警发现,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魏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8点35分,魏某被带至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魏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0 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视公共安全,置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魏某驾车至查获时,行程虽达17km,但尚未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