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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赌债限制他人自由 非法拘禁难逃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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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宜、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09-16 16:16:4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购买地下“六合彩”后因无法兑现奖金,几人便想着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索取赌债,没想到索债不成,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这起案件经鼎城区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

    2008年1月5日,谭某等人委托黄某(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找被害人刘某购买地下“六合彩”。开奖后,黄某、谭某等人便找被害人刘某兑现奖金51000元,但刘某因找不到上线无能力履行。次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黄某邀集谭某等人租车强行将被害人刘某从鼎城区唐家铺乡挟持到鼎城区武陵镇常沅玉楼春黄某的租住处,威胁被告人刘某不交钱就不许离开,并要其打电话给亲属准备还钱。为防止刘某逃脱,几人轮流看守。1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9时许,黄某在与刘某的亲属到约定地点拿钱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害怕被抓,才将被害人刘某放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取赌债,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刑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