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成功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妻子因参与传销所产生的8500元债务,丈夫辩称为妻子的个人债务不同意偿还,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原告黄某(女)起诉称,她与被告代某1994年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代某同意离婚,但是他认为原告黄某2007年至2008年初在外参与传销,他给黄某从亲戚家借了8500元钱,该笔债务应当由原告自己偿还。原告黄某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可,但她认为在外参与传销,代某明知并且并未进行劝阻,该笔债务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原告黄某从事传销活动属于禁止性经营活动,而本案的8500元借款系被告代某为黄某从事传销活动所借,被告虽没有直接参与传销活动,但其在明知原告黄某从事传销活动的前提下仍为原告借款,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代某应对该笔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