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本是电视剧中经常能见的桥段,却真实地在被告人伍某身上上演。伍某为等措毒资,学着古时绿林强盗,强行敲诈来往过路的司机,收取“过路费”,结果被判拘役4个月。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伍某租用他人的微型面包车或自己骑二轮摩托车。先后12次在207国道雷公庙段至灌溪路段,追赶拦停途经此地的安化籍运煤大货车,威胁司机不交保护费会有麻烦,强行敲诈过路司机钱财,并扬言“交保护费后则保证一年之内在此路段通行无阻”。许多过路司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只得违心地向伍某交纳150—300不等的“过路费”。伍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930元,敲诈得手以后,除给付部分租车费用外,其余赃款均被伍某用于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