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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隐瞒病人病情 延误诊疗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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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尚春、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10-17 11:24:06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中医院因刻意隐瞒病人病情,导致病人错失了最佳的诊疗时机被告上法庭,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6年9月30日下午2时许,梅某因感身体不适前往被告某中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乙型肝炎,某中医院接收梅某住院治疗,至2006年10月8日出院,共住院9天,花费住院费用2240元。在住院治疗期间,病情进一步恶化,但某中医院并未告知梅某及其家属病情。在梅某的家属要求下,梅某于10月8日9时转至被告长沙某医院就诊,当日下午3时,长沙某医院即给梅某及其家属出具病人病危通知单,至10月13日住院抢救治疗,共花费45 900元。10月13日,梅某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因短期内无合适供肝且梅某已丧失肝移植手术指征,被告长沙某医院未对梅某进行肝移植手术。梅某的家属要求转院治疗,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被告长沙某医院遂准许梅某出院并转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治疗。10月14日,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在住院期间,某中医院仅对梅某9月30日、10月1日—4日、10月8日的病程进行了记载,对9月30日、10月6日、10月8日的护理进行了记载。

    梅某死亡后,梅某的家属以被告某中医院的医疗设施、水平及方案不当等主客观多方面原因,导致梅某疾病加重并急剧恶化,且故意隐瞒病情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梅某死亡为由诉至法院,并认为被告长沙某医院也有相应的医疗过错,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医院没有及时将梅某病情及危害性告知梅某及其家属,没有及时劝其转院,病程及护理记录不全,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长沙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诊治正确,病程护理记录规范,及时将患者病情状况告知给了患者及其家属,并征得家属签字同意,故被告长沙某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梅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导致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其主要责任应由原告自负。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中医院赔偿原告李某63621.46元。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