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人常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话用在被告人刘某的身上有点言过其词,可近日,因他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导致山林大火,而他又因此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制裁,想必着实让他后悔不已。近日,鼎城区法院就被告人刘某失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4月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来到岳父祖坟前祭扫,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没想到蜡烛烧着了祖坟旁边的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刘某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为97亩(其中9年生国外松59亩,5年生国外松38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242500元。5月9日,刘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筹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没有申请办理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在野外用火后会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失火烧毁97亩林地,经济损失达24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