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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成生怨恨 “巧取”报复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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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1-11-02 09:11:2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向同事借钱未果,心怀不满的何某,竟然起意盗窃同事的银行存款以图报复,更富戏剧效果的是,得手后的何某还不忘提醒同事其存款已经被洗劫一空,颇有一番借与不借由不得人的意味。10月17日,鼎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4月底的一天,同在长沙市某公司务工的何某向同事曹某借款3万元。曹某开始表示同意,后来又要求何某提供抵押才借款。何某见曹某有钱不借,心怀不满,便起意盗窃曹某的财物以图报复。由于两人是同事,又同住在宿舍内,何某对曹某的情况比较熟悉。5月的一天,何某利用曹某的信息资料及照片,伪造了一张曹某的身份证,次日,便瞅准时机,将曹某放在驾驶证内的真身份证与他伪造的身份证进行了调换。后来,一心想用盗窃报复同事的何某,又细心留意曹某,偷看了曹某到银行取钱时输入的密码。5月8日,曹某离开宿舍去公司上班,何某便曹某的衣柜中窃取了曹某的定期存单3张,存折1本,然后租车至常德市鼎城区某信用社,领取了三张定期存单上的存款,金额为33800元。得手后,当晚,何某还不忘记给曹某发了条短信:“对不起,是你逼我的,你的钱我全部拿走了”。2011年4月,被告人何某被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