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本是按公司规定执行事务,不曾想却与他人发生了言语争执。他人一挥手,却成了眼中的“假想敌”。公司职员瞬间变身“大武生”,在小区门口上演“全武行”。近日,鼎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徐明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0年7月3日19时许,被害人李力驾一辆卡车为一小区业主送水泥,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定,因小区道路刚修好,大型车辆不能通行。因此,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明与李力在小区大门口发生争执,而争执过程中,李力侧身抬手,该公司的另一名工作人员王军(另案处理)以为李力要动手打他,便用手挡了一下。站在李力侧后方的被告人徐明见状,随即上前对着李力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一顿拳打脚踢,将李力打倒在地,王军也对李力腿部踢了两脚。直到小区保安赶来将三人拉开,被告人徐明和王军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力构成轻伤,十级伤残。
8月24日,被告人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害人李力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