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11月10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伍某以被告丈夫林某在外沾花惹草,伤害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伍某与被告林某于2006年初相识,年底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有一个女儿。2007年双方又共同出资在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原本这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原告性格刚烈,而被告自幼丧父,由继父抚养成人,性格内向,沉默寡言,夫妻之间缺少交流与沟通,因而时常闹矛盾。2010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另一女子联系十分密切,钱包中也夹有女子的相片。怀疑丈夫在外沾花惹草的原告,心中气愤,便在年底便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2011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并向法庭提供了丈夫的通话详单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仅用通话详单无法证实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原、被告婚后只是因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有和好夫妻感情的基础,且被告也当庭承诺一定改正不足,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