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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公道”身份逆转敲诈他人 触犯刑律后悔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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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华 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1-11-22 09:25:05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11月15日上午,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两被告人本是好心帮助村民,向诈骗钱财的人“讨公道”,结果却身份逆转成了敲诈勒索的罪犯,好心办了“坏事”的两被告人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对当初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

    4月17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梅某(均为湖北人)到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收购硬币,以算命为由骗取了一村民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高某得知后,组织部分村民追赶两人,经过一茶馆时,便问正在茶馆里打牌的被告人陈某,是否看见两个湖北人从茶馆经过,并告诉了陈某该村村民被骗钱的经过。高某嘱咐陈某如看见要及时将其拦住,随后高某等人离开。仅过二十来分钟,被告人陈某从茶馆出来时发现了被害人王某、梅某,陈某上前拦住两人,并责问两人是否骗了他人的钱财,同时电话通知了被告人高某。高某带领村民赶到现场,对被害人王某、梅某进行了殴打,并搜走了两人身上的现金1000余元,然后询问两人是“公了”还是“私了”,王某和梅某提出“私了”。在场的部分村民提出如“私了”,就要王、梅两人出10000元钱。王某和梅某只同意拿出3000元钱,高某等人又对两人进行了殴打。被告人陈某、高某商量后,同意王某和梅某出5000元钱了事,并要两人与家属联系。被害人王某与妻子联系后通过银行电汇5000元,被告人陈某从银行取出现金后拿到事发现场,分给被告人高某2500元,余下的2500元,陈某分给在场的人700元,自己留用1800元。被告人高某将赃款分给当时在场的村民黄某等十来人每人200元,自己留用3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和梅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相要挟,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两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刑庭 办公室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