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11月21日上午,鼎城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减刑释放后,为钱财又生贪念再次行窃,但因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娄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娄某今年37岁,鼎城区人。201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娄某伙同黑某、李某(均已判刑)窜至一造船工地,盗走工地上的17个120P氧气瓶和4块40cm×150cm×20mm的钢板。当晚,黑某联系了买家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500元,由三人瓜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800元。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