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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拒退礼金 男友状告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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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1-12-09 14:53:11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举行了结婚仪式,却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亦不与男方共同生活。男方眼见给女友的彩礼打了“水漂”,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近日,鼎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白琴返还原告李勇彩礼6500元。

    原告李勇与被告白琴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李勇给付了白琴见面礼5000元。后应女方的要求,李勇给白琴45000元作为彩礼,其中30000元为定期存折(后退回给原告),另15000元用于为白琴购买衣物、首饰等。2010年农历1月,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两人共同生活10余天,期间为是否在城区购置房产问题发生争吵,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10月李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琴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并根据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原告举行婚礼前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见面礼和衣服首饰等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李勇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彩礼,应予支持。考虑到结婚时被告白琴将大量礼金购买“嫁妆”,而嫁妆现在在原告李勇处,可酌情予以冲减。综合双方婚姻关系的现状,被告白琴所收礼金及现有财产实际状况,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马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