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的被告人严某,又重操旧业,偷盗农户的水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3月1日晚10时许,张某、莫某(均已判刑)和严某窜至临澧县四新岗镇楼房村,由莫某望风,张某、严某分别窜至村民朱某胜、朱某兆家的牛栏里,各盗得水牛一头。三人将牛牵到临澧县收费站的大桥下,装上事先联系好的小货车,运至桃源县销售。到桃源县后,三人发现车上只剩下一头水牛,销赃未果,只好决定将牛运至鼎城区武陵镇销售。后三人来到鼎城区体育馆附近,被民警发现,张某和莫某被当场抓获,严某逃走。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0100元。被告人严某于2011年被抓获。到案后,严某如实交待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主犯、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