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因解除合伙关系后拒绝退还合伙款项,华某被昔日好友赵某告上了法庭。近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华某偿还赵某合伙款项141500元。
原告赵某与被告华某原是多年的好友,2010年8月,赵某与华某签订了合伙协议,赵某在华某经营的机械厂投入三台设备和180000元,两人对半分红。2010年11月,赵某发现机械行业经营复杂、盈利不大,便向华某提出退股,经两人协商结算,赵某取回自己投入的三台设备,华某出具了一张180000元的欠条,双方正式解除了合伙关系。后经赵某多次催款,华某只偿还了38500元,尚欠141500元一直借故未还。赵某一气之下,于2011年9月将昔日好友华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偿还欠款141500元。华某则辩称机械厂在双方共同经营期间所形成的240000元债务尚未讨回,赵某应该分摊120000元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除合伙关系,被告华某向原告赵某出具了180000元的欠条一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同时原、被告已经在解除合伙关系时进行了结算,被告又以双方共同经营期间有未收回货款为由要求原告承担责任已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支持原告赵某的诉求,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