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2月7日,鼎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春节期间争夺客源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人吴某在签订赔偿协议后,当场支付原告高某人民币12000元。吴某走出法院时说:“以后再不干这种蠢事了,一个春节白忙了,真是得不偿失呀!”
被告人吴某与原告高某,同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业主。吴某的营运线路为常德市至云南昆明市,高某的营运线路为湖北沙市至云南昆明。2011年12月29日,高某驾车途径常德市鼎城区岗市收费站时,被告人吴某等人将客车拦住,称曾告诫过,湖北沙市至云南昆明的客车不能在常德临时载客,而现在该客车上载有常德客人,要求上车检查,并赔偿其线路损失。高某阻止吴某等人上车检查,并据理力争其有权载客。吴其等人见高某态度强硬,将高某拖下车,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高某已构成轻微伤。2012年1月3日,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在营运过程中,并没有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为一己私利,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殴打原告致使其受伤,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