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窃贼偷窃不成,在向他人索回偷鱼所用的鱼网时将他人打伤,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聂某将一鱼网放入鼎城区黑山嘴乡牛屎湖里,准备第二天起网偷鱼。次日上午,巡湖的毛某发现了湖中的鱼网,便将网带回家中。聂某得知鱼网被毛某拿走,于是来到毛某家中索要鱼网,并称自己只是将鱼网放在湖边,并非偷鱼。毛某称已向村里干部反映,等治调主任来处理此事。聂某见状,骑车来到黑山嘴乡农贸市场一个肉摊上拿了把杀猪刀返回到毛某家中,再次索要未果之后,用刀将被害人毛某颈部割伤。经鉴定,被害人毛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第二天,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在索要偷鱼工具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