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拆除房屋,不料被倒塌的墙砖砸伤致残,该向谁讨要说法?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房主周某和雇主汪胜某、汪其某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雇主郭某承担补偿责任。
2010年10月,湖南某专车公司与周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周某拆除属于周某自己的房屋后,该公司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周某将拆除房屋的工程发包给汪胜某、汪其某两包工头,汪胜某、汪其某随即雇请同村老乡张某等四人去拆房屋。此外经人介绍,汪胜某、汪其某把房屋上的木檩条以27元每根的价格卖给木材商郭某,并由郭某另外付给张某等四人每根檩条3元的工钱。2011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原告张某在拆房屋清理木材时被突然倒塌的墙砖砸到腰部及左大腿,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5519.9元,经鉴定,原告的伤已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汪胜某、汪其某共同负担了原告的住院医药费,但拒绝赔偿原告的其它损失,其他被告也是百般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门诊治疗费、取内固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202342.7元。湖南某专车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作为定作人中联公司没有选任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其他四被告辩称原告在拆房过程中自身有重大过失,原告应自己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某专车公司与周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作为定作人中联公司没有选任过失,故不承担责任。原告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其安全生产条件应由雇主提供,虽然四被告认为原告自身有过错,但四被告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告自己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减轻该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