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鼎城区法院立案庭本着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转变工作思路,积极能动司法,变被动审查立案为主动诉前调解,认真化解了一起新型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月29日,常德市武陵区南坪乡居民周某来到立案庭反映,他于2011年在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参加常德市鼎城区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11月份,周某在深圳工作期间因病在广州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约2万余元。住院期间,周某电话询问医药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报销事宜,工作人员告知可按比例报销,但未告知报销时限。周某出院后因工作耽误,在2012年元月份才持户口本、住院证等资料前往首诊医院办理报销手续,但却被工作人员以未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为由拒绝为其报销医疗费。周某认为自己购买基本医疗住院时,医药中心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告知他报销时限,没有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周某当日向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鼎城区医药管理服务中心支付其相应比例的医疗费9000余元。
立案庭发现这是一起新型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纠纷,政策性、示范性很强,应慎重妥善处理。立案庭认真听取了周某的意见和想法,并表示法院会和医保服务中心衔接,弄清相关政策制度,并在政策的框架内协调处理好此事。第二天立案庭即与医保服务中心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将相关情况作了通报,该中心负责人非常重视,立即派人来到立案庭听取详细的情况,并及时在法院指导下与周某进行了诉前调解。在立案庭主持下,双方坦诚沟通,医保服务中心表示自己的工作还存在欠缺和疏漏,周某也表示谅解,其医疗费用最终得到了解决,当事人双方均对立案庭所做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