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与弟弟之间有一笔十万元的经济往来,哥哥认为是借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弟弟认为是股金,股市有风险,风险要自负。哥哥多次催讨不果,将弟弟告上了法庭。2012年5月28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君系亲兄弟。2008年7月,被告李君向哥哥李明介绍常德市鼎城区某印刷厂可以入股,投资10万元成为股东,每年可分得6万余元的红利。原告听说之后,颇为心动,于是拿出10万人民币交给被告李君,让其代为运作。生性谨慎的李明,担心其10万元血汗钱打水漂,要自己的弟弟李君向其出示了一份借据,将钱借给其弟投资,约定每年红利其弟只给30000元即可,将风险进行了转移。沉浸在发财美梦中,被告李君当时也未多想,眼见自己一分钱未出,扣除给付的30000元,自己每年可得红利30000元,于是向哥哥出示了一份借据。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自2009年开始,印刷厂效益即每况愈下,并于2011年倒闭,别说红利没有,就是股金也退不出来了。哥哥李明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2年3月将自己的亲弟弟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君向原告李明出示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对所借10万元,被告李君有义务偿还,但双方约定的红利,明显超过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对其超标部分应不予支持。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法院经过耐心细致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君偿还原告李明人民币10万元,其利息原告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