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贺家山法庭审结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法庭依据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李某曾系初恋情人,双方各自成家后,一直保持有联系。张李二人均从事养殖行业,彼此有过帮扶,双方从2007年起来往频繁,张某于2009年3月生育原告。当时原告的身份均登记在张某丈夫名下。张某丈夫于2009年下半年去世。张某于2010年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抚育费,经本院委托调解后,原告母亲表示不再起诉,由双方自行协商。2011年11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
本案起诉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三已颁布施行,故本案在审理中,虽然原告没有提交证明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即亲子鉴定报告,但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法庭根据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本案系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新型案件,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原告也曾起诉,同样的证据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在法庭向原告法定代理人解释后,原告方表示不起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原告在起诉中坚持自己的观点,最终得到判决支持。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关注加深,已经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