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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他人相要挟 图谋敲诈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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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2-07-05 09:40:13 打印 字号: | |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但被告人王某、梅某却掌握利用了别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趁机实施敲诈,结果触犯法律,身陷囹圄。

    2011年5月18日,被害人李某、周某两人一起来到鼎城区韩公渡镇同乐村,准备收一点1958年发行的硬币,结果一无所获。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周某就给周围的群众看像。这时候,一个62岁的高老头围了上来,周某就抓住他的手说:“你家里有霉运,你家里这几年蛮倒霉。”没想到高老头竟然点头称是,并问有无破解之法,周某就让高某带其到家中,最后以700元的价格答应高老头为其“破解”。

    事后,高老头心中有点怀疑,一直沉默不语,旁人问其情况,开始高老头还不肯讲,后来在其亲戚王某的逼问下,才承认给了700块钱。王某听后火冒三丈,立即叫起其朋友梅某骑着摩托车追赶李、周两人。约10分钟后,两人追到了,在李某、周某承认骗了高老头700元钱之后,王某、梅某对着两人就是一顿暴打脚踢。李、周求饶,问:你们到底想怎么搞?王某、梅某开始想送派出所,李、周便说好话,表示把700元退还,并给两人1000元作为私了费,王、梅二人一合计,有利可图,不但不送派出所,还说1000元太少,至少10000元,最后在两人的求饶下,以5000元成交。收到钱之后,王、梅将李、周二人放走,后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相要挟,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据此依法做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