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到期不还玩失踪,闫某被昔日好友黄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依法缺席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闫某偿还黄某借款80 000元。
原告黄某和被告闫某曾经是多年的好友,2010年8月5日,闫某因为办厂缺乏资金,便立据向黄某借款80 000元整,约定2011年8月30日偿还借款。约定到期后,闫某一直未予偿还,黄某多次催要,闫某拒绝还款并离家出走来躲避债务,黄某一气之下将闫某诉至了法庭,要求闫某偿还借款8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闫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予清偿,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原告现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黄某之诉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