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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当事人须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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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建军  发布时间:2012-07-17 10:06:58 打印 字号: | |
  为躲避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文某私自处置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物,但他不知道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起擅自变卖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案件移送鼎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0年5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文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贺某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文某经营的养殖渔场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2010年10月8日,本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并依法宣判,原告贺某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该案上诉期间,文某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2011年1月2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12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本院虽想方设法对该案进行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文某私自处置的行为导致该案的执行困难重重。

    法院经研究后认为:文某私自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导致了本案无法执行到位,其情节、后果均十分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遂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鼎城区公安局已受理该案并进入侦查程序。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武利兵